施作圍牆,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嗎? | 首都客運時刻表查詢網
![施作圍牆,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嗎?](https://i.imgur.com/2oxSoeJ.png)
所以,圍牆→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且未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規定之情事,得例外免予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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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師最近接到法律諮詢電話[1],網友們詢問本所律師有關施作圍牆是否需要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這是一個值得討論的問題。
我們來看看法規怎麼說,建築法[2]第4條規定,本所所稱之建築物,包括了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又同法第7條規定,雜項工作物,包括了營業爐、水塔、瞭望臺、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散裝倉、廣播塔、煙囪、圍牆、機械遊樂設施、游泳池、地下儲藏庫、建築所需駁崁、挖填土石方等工程及建築物興建完成後增設之中央系統空氣調節設備、昇降設備、機械停車設備、防空避難設備、污物處理設施等。
簡言之,圍牆,應該屬於建築法中的雜項工作物。
又依照同法第28條規定第2款,建築執照分左列四種:二、雜項執照: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所以,圍牆→雜項工作物之建築→應請領雜項執照。
但是,凡事均有例外,我們再來看看內政部的一個函釋,參內政部66年5月18日台內營字第735142號函示:「按圍牆係雜項工作物為建築法第七條所明定,雜項工作物依同法第28條應請領雜項執照。惟為簡化建築管理,圍牆如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者,准免與申領執照。但不得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之情事,否則仍應依法取締。」
也就是說,圍牆如果是以鐵絲網或竹籬建造且高度在一公尺半以下且未妨礙都市計畫、交通、市容觀瞻或違反其他有關法令規規定之情事,得例外免予申請。
參考資料:全國法規資料庫[3]。
同步發表:建律法律事務所-台北所[4]@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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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erences 法律諮詢電話 (jianlyu.blogspot.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