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法規查詢系統 | 首都客運時刻表查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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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尺。二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與道路境界線應保持三.五二公尺以上寬度。...尺,且不得設置任何障礙物。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十五公分。...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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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自治條例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制定之。
相關SOP[1] 第 二 條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 出入通路:指寬度在三.五公尺以上,且非屬防火巷或防火間隔並提供 建築物使用為出入之通路。但建築基地以現有巷道為出入通路且興建之 總樓地面積依規定免設停車空間者,其寬度得減為二公尺。 二 共同壁:指相鄰二宗建築基地各別所有之建築物,所共同使用以地界中 心線上構築之牆、柱及樑之構造物。 三 現有巷道:指供公眾通行且因時效而形成公用地役關係之非都市計畫巷 道。
相關SOP[2] 第二章 建築基地及界限 第 三 條建築基地臨接計畫道路或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 執照前,應向臺北市主管建築機關(以下簡稱主管建築機關)申請指示建築 線。但建築基地位於本市已完成市地重劃地區、區段徵收地區或都市計畫道 路開闢完成地區,經主管建築機關公告免申請指示建築線者,不在此限。 建築基地未臨接計畫道路或未臨接已指定有案之建築線者,應向主管建築機 關申請指定建築線。 建築基地未臨接建築線,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其出入通路無礙通行者, 得申請建築: 一 臨接廣場等永久性空地者。 二 隔河川、水道或溝渠、綠地以臨接建築線者。
相關SOP[3] 第 四 條申請建築線指示(定)應檢附下列書圖: 一 申請書。 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