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民國107 年08 月08 日修正) #危老重建 ... | 首都客運時刻表查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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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執照申請人應於執照核發之日起一年內完成拆除;自接獲通知領取拆除執照之日起,逾三個月未領取者,本局得廢止該拆除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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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1]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法規名稱: 新北市建築管理規則[2] (民國 107 年 08 月 08 日 修正)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3]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訂定本規則。
第 2 條[4]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必要時得將建築執照審、驗及勘驗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機關或委託其他機關、專業公會團體辦理。
委託、委任作業程序及標準,由本府另定之。
第 3 條[5]
本規則所稱現有巷道,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具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
二、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之私設通路。
三、經土地所有權人捐贈土地為道路使用,並依法完成土地移轉登記手續之私設通路。
四、本法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十一月七日修正公布前,曾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經本府認定無礙公共安全、公共衛生、公共交通及市容觀瞻 。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須於供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情事,繼續和平通行達二十年,且為不特定公眾通行所必要者。
第 二 章 建築許可
第 4 條[6]
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造價、規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由建築師設計 、監造及營造業承造:
一、工程造價在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以下。
二、建造規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樓地板面積四十五平方公尺以下、簷高三點五公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