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 | 首都客運時刻表查詢網
![法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https://i.imgur.com/2oxSoeJ.png)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 ...
![法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https://i.imgur.com/2oxSoeJ.png)
一、為明確界定本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申請手續及項目,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下列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建造時應向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申請,經核准後始得建造,並應於施工前完成消防設備審查並經竣工勘驗(含消防檢查)合格核發使用許可(憑接水電)後方得使用。
(一)高架橋下之建築物:
1.依「台北市高架道路下橋孔搭建構造物設置要點」辦理。
2.由公務單位檢附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養工處)同意書及工程圖說提出申請。
(二)路邊加油亭:
1.依本府工務局70.2.14.北市工一字第○一六七三號函檢送之研商本市路邊加油亭設置準則會議紀錄辦理。
2.由申請人檢附養工處同意書及工程圖說提出申請。
(三)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
1.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辦理。
2.臨時建築物許可有效期限(建築期限、開工日期)比照建築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之規定。
(四)路外停車場臨時附屬設施:
1.依台北市停車管理處(以下簡稱停管處)86.11.7.北市停三字第一九四六八號函及88.3.16.北市停四字第八八六○八七四五○○號函辦理。
2.於停管處核准設立路外停車場後,檢具工程圖說、拆除切結書及土地權利證明文件等提出申請。
3.附屬設施最大使用面積:票亭四平方公尺以下、辦公室(兼營拖吊廠者始可設置)一二○平方公尺以下及圍籬二公尺以下。
(五)廢棄物處理站臨時附屬設施:
1.依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88.2.26.北市環五字第八八二○六○九三○○號函辦理。
2.於環保局核准設立廢棄物處理站後...